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TA-113-交-1858-20241007-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858號 原 告 邱莉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6月28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5ZXJ965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 裁決機關)為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 忠台(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