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TA-113-交-1889-20241015-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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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889號 原 告 恒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董子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1月16日竹監新四字第51-E32U49412、51-DG0000000、 51-E00000000號、113年1月18日竹監新四字第00-000000000號裁 決,提出行政訴訟陳報狀,核有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 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及請求撤銷之訴訟標的(即裁決書)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