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TA-113-交-1902-20241113-2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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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902號 原 告 張文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訴 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㈠、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所載之事實、理由及檢附之相關證據( 本院卷第9至59頁),係就有關民國113年1月9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之違規事實「限速50公里,經測時速95公里,超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本院卷第31頁)不服,然原告嗣後提出之裁決書(民國113年8月2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HOF20875號,本院卷第63頁)違規事實則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㈡、請具體陳明本件欲訴請撤銷之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 期文號),及表明事實、理由並附具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