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TA-113-交-2036-20241127-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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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036號 原 告 陳建閎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0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3日寄存於後山埤郵局,並由收受人於113年10月24日領取郵件,有送達證書、郵件查詢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5、2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按(第39、45頁),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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