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交-2048-2024101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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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048號 原 告 吳美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3月26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書狀補正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