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TA-113-交-2056-20250113-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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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056號 原 告 邱珮堯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6月11日北 市裁催字第22-C3XD0013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113年3月18日11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 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與文化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該行人稱系爭行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當場舉發(本院卷第53頁)。嗣經原告陳述意見(本院卷第41頁),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本院卷第45頁)。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4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本院卷第57頁)。原告不服,主張系爭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時系爭車輛車頭應已過行人穿越道,系爭行人應係見其緩慢前進才突然切入系爭車輛車前,且不能推論系爭行人有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又員警並未當場提出密錄器或相關證據,系爭路口無交通號誌管制,員警不應取締,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本院卷第9至11、81至83頁)。被告則認原告主張不可採,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33至36頁)。 三、本院判斷: 經查,依據採證光碟畫面呈現內容:於檔案時間30秒許,原 告行駛於民生街,前方系爭路口號誌為閃爍黃燈;於檔案時間39至40秒許,原告向左轉彎駛入文化路,行近行人穿越道時,並無停讓動作;於檔案時間40至41秒許,系爭車輛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於檔案時間41至42秒許,系爭行人出現於系爭車輛左側車頭處,已快通過系爭路口(本院卷第67至70頁)。又依Google街景圖(本院卷第71頁)所示系爭路口情狀,對照採證光碟畫面呈現內容中系爭行人與路旁攤位、Google街景圖中行人穿越道與路旁攤位的相對位置,系爭行人乃行走於行人穿越道,而文化路為雙向二車道(各單方向為單車道),系爭車輛係自右側起算約第2至4根枕木紋間駛入文化路(如本院卷第71頁紅圈標示處),亦即系爭行人出現於左側車頭處時,已自文化路左側行走穿越約6根或6根以上之枕木紋(如本院卷第71頁紅圈標示處左側的枕木紋數量)。再往前推算約1秒時間,即系爭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以一般行人行走速率約每秒走1公尺估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1條第5款規定參照),此時系爭車輛僅與系爭行人距離約1公尺,即約1組枕木紋的距離(同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規定參照),可見在系爭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以前,系爭行人早已自文化路左側開始穿越行人穿越道,且在系爭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系爭行人的距離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但系爭車輛並未停讓,符合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之取締認定基準,勘認原告確實有系爭違規行為。原告以前詞所為爭執,並不足採。系爭行人從行人穿越道通過系爭路口,具有優先路權,不論系爭路口是否有交通號誌管制,原告依法即必須停讓,原告應注意且能注意卻未注意,核有過失。員警於現場目擊並當場舉發原告之違規行為,並無法令要求員警必須當場提供密錄器或相關證據後始得予以舉發,併予說明。綜上,被告以原處分予以裁罰,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 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 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 ,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本件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 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 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3.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 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 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