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TA-113-交-2073-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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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073號 原 告 陳宣雯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6月20日新北裁催字第48-C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陳建中」,並非原告。依行政訴訟法 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原告應敘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 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陳建中為原告,提出經其簽名 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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