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TA-113-交-2100-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100號 原 告 鍾順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 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各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亦準用之。又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係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然原告之起訴狀關於被告名稱記載有誤,而未以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乃當事人不適格,致有程式上欠缺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復經本院於113年10月9日再度發函催詢,此函文亦於113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適格之被告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113年10月9日院東未股113交2100字第1131010169號函、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9、81-87頁)。基上,本件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致起訴程式於法未合,且逕以舉發機關為被告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欠缺當事人適格而不合法,依首揭說明,本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