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TA-113-交-2110-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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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110號 原 告 林玎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6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LQ389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該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謝逸琳」,並非原告。依行政訴訟法 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原告應敘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 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該受處分人為原告,提出經該 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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