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TA-113-交-2164-2024101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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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164號 原 告 容楚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中 華民國113年7月11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R4MB50067號裁決,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 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具狀補正以原處分機關 (即裁決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為被告,代表人: 江澍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