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TA-113-交-2175-20241007-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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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175號 原 告 劉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6月18日北市裁催字第22-C89C1156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37條之3第1項 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