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TA-113-交-2180-20250220-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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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180號 原 告 葉雙妹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戴邦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代表人由江澍人變更為戴邦芳,並 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如 附表所示之規定,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統稱原處分),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本件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處罰條例規定,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違規屬實,遂以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統稱舉發通知單)舉發,記載如附表所示之應到案日期,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陳述意見表示不服。嗣被告於113年7月18日依如附表所示之規定,裁處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罰鍰。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原告僅右轉未打方向燈,竟同時間同地點開罰6張單,原告為 貧民且弟弟腦死器官受損,可否原諒記過,僅付一張? ㈡、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依舉發機關查復略以,經重新檢視影像,系爭車輛於113年5 月9日15時58分於基隆市七堵區崇禮街、光明路口轉彎未使用方向燈、逆向行駛,明德二路紅燈右轉、行駛人行道。另於113年5月23日15時59分,在基隆市七堵崇禮街、光明路口轉彎未使用方向燈、逆向行駛,違規事實明確。 ㈡、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相關法規: 1、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 幣(下同)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2、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6款:汽車駕駛人,爭 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3、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 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第2項)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4、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1項第5款、第8款、第12款:民眾對於下 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五、第42條。…八、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十二、第53條…。 5、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3項: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 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6、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 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7、行政罰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 定者,分別處罰之。 ㈡、如事實概要欄所記載之事實,為兩造所未爭執,並有舉發通 知單、採證影像、違規歷史資料查詢報表、交通違規陳述單、舉發機關函2份、原處分及各該送達證書等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至77、79至107頁),可認為真實。 ㈢、如附表編號1至4與附表編號5至6,雖違規地點均相同,違規 時間分別為113年5月9日與同年113年5月23日,並非原告所述均在同一時間違規。 ㈣、又觀之舉證照片,原告騎乘系爭車輛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 間,確有跨越分向限制線,已侵入對向車道,已屬於不按遵行方向行駛,而其接續行駛至路口附近,並未使用方向燈而右轉,且當時行向燈號為紅燈,又右轉後行駛於人行道上,有採證照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7至50頁),其有如附表編號1至4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甚明。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時間,原告騎乘系爭車輛,行駛於其行向之對向車道,雖於綠燈右轉,但其右轉並未使用方向燈(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是以,原告確實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之違規行為。 ㈤、附表編號1至4與附表編號5至6兩組行為,均非同一違規行為 ,自無法適用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3項。 1、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之規範,為學說上所稱一事不二罰原則 ,指同一人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如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種類相同之罰鍰,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僅得裁處一個罰鍰。至同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則係揭示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故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處罰鍰,係從一重裁處,或分別處罰,應視其行為個數為單一或多數以為判斷;所謂一行為,包括「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數行為則指同一行為人多次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或違反數個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其行為不構成「自然一行為」或「法律上一行為」者而言。至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或數行為,必須就具體個案,依據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客觀上實現之構成要件及所侵害法益,斟酌其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法令文義、規範目的、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決定。是以,倘若行為人乃基於個別主觀意思,客觀上多次實現構成要件,甚或侵害不同之法益,即仍應分別處罰,以符前開行政罰法及處罰條例之意旨。 2、經查,本件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4之「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 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不按遵行方向行駛」、「行駛人行道」之行為之違規行為,分係違反行政法上之「不作為」及「作為」義務,原告之上揭「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2項違規行為固屬時間密接、違規地點亦相近,然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足認駕駛人於轉向前應先使用方向燈,亦即原告於「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發生前,即已先行該當處罰條例第42條所定「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裁罰要件,從而,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時點客觀上即可與其「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時點予以各別區分,故審酌原告違規之行為各別、違規態樣均不相同,且分別違反處罰條例之不同條款(第42條、第53條第2項)等規定,復考量汽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轉彎時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其等構成要件與規範目的各有不同,係屬可明確區分之個別不作為及作為義務,是應認原告所為各該違規行為乃係基於個別之決意,在自然意義上可視為複數之違規行為,再者,依據行政罰法第25條之規範,其當屬於數行為違反不同行政法之義務。依前開規範意旨,自得分別裁罰。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章行為,被告依如附表 所示之條文,裁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鍰,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指駁,附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 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附表: 編號 裁決日期 裁決書號(北市監基裁字)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反法條(處罰條例) 裁處罰鍰(新臺幣) 舉發通知單字號(基警交字) 應到案日期 1 113年7月18日 第25-RA0000000號 113年5月9日15時58分 基隆市七堵區崇禮街和光明路交叉 第42條 1,200元 第RA0000000號 113年7月17日(後更新為同年8月23日)前 2 113年7月18日 第25-RA0000000號 113年5月9日15時58分 基隆市七堵區崇禮街和光明路交叉 第45條第1項第1款 900元 第RA0000000號 113年7月17日(後更新為同年8月23日)前 3 113年7月18日 第25-RA0000000號 113年5月9日15時58分 基隆市七堵區崇禮街和光明路交叉 第53條第2項 600元 第RA0000000號 113年7月17日(後更新為同年8月23日)前 4 113年7月18日 第25-RA0000000號 113年5月9日15時58分 基隆市七堵區崇禮街和光明路交叉 第45條第1項第6款 600元 第RA0000000號 113年7月17日(後更新為同年8月23日)前 5 113年7月18日 第25-RA0000000號 113年5月23日15時59分 基隆市七堵區光明路、崇禮街口 第45條第1項第3款 900元 第RA0000000號 113年7月28日(後更新為同年8月30日)前 6 113年7月18日 第25-RA0000000號 113年5月23日15時59分 基隆市七堵區光明路、崇禮街口 第42條 1,200元 第RA0000000號 113年7月28日(後更新為同年8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