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TA-113-交-2224-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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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224號 原 告 齊曉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等資料影本,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58條、第237條之1第1項 規定,應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㈠補正原告:齊曉臺。㈡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吳季娟(所長)。㈢載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㈣表明訴訟標的:113年7月22日竹監新四字第51-E33X08161號。㈤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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