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TA-113-交-2239-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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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239號 原 告 汪師博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 訟,特此裁定。 陳報狀所附北市裁催字第22-AD0000000號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 陳沛宇」而非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如非 裁決書所載受處分人,並無提起行政訴訟之權能,原告應敘明有 何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提出以原告為受處分人之裁 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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