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交-2240-2024101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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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240號 原 告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 代 表 人 吳世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Z335843G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起訴狀應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 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