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交-2247-2024101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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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247號 原 告 李家琪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6月26日北監宜裁字第43-CT0000000號裁決,提出聲明 異議,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 ,應以書狀補正事項如下: ㈠補正「原告」:李家琪,原告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㈡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