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TA-113-交-2294-2024101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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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294號 原 告 曾士軒 (書狀未記載地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中華 民國113年7月2日北市警士交裁字A01EM1603號提出「申訴懇求」 ,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 狀表明下列事項: 一、補正「原告」:曾士軒及住居所。 二、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代表人:王炳睿( 分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