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交-2319-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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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319號 原 告 黃育杉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2 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ZBX620號裁決(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晚間6時28分,在臺北市大同區承 德路1段與鄭州路口(下稱系爭路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警以有「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路段迴車」之違規,而於同日舉發,並於同年6月19日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9條第2款、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當時禁制標誌時段僅為17-18禁止迴轉,但該時段垃圾車除 外,原告在非禁制時段迴轉,應無違規行為。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依Google街景圖,該路口有設置(全時段)禁止迴轉標誌( 17-18垃圾車除外),其除外車輛僅垃圾車,系爭車輛屬營業小客車,並非上開禁止迴轉除外車種。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系爭路口設置有禁止迴車標誌(下稱系爭禁止迴車標 誌),該標誌下方設有附牌,附牌第一行文字為「17-18」,第二行文字為「垃圾車除外」等情,有被告提供之Google街景圖(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在卷可稽,又參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標誌設置規則)第75條第2項規定,禁止迴車有時間、車種特殊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依文義解釋,應認為系爭禁止迴車標誌之附牌文字係限制於17-18時之時段禁止迴車,但垃圾車除外,並非如被告所述全時段禁止迴車,但17-18時垃圾車除外。復觀諸原告提供113年7月18日拍攝之照片(見本院卷第21頁),系爭禁止迴車標誌下方之附牌文字已更改成第一行文字為「垃圾車」、第二行文字為「17-18除外」,益徵原系爭禁止迴車標誌之附牌僅限制於17-18時之時段禁止迴車,但垃圾車除外。準此,本件原告係於當日晚間6時28分在系爭地點迴車,並非禁止迴車之時段,是被告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於法有違。  ㈡被告依道交條例第49條第2款、第63條第1項及裁罰基準表等 規定作成原處分,有所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被告負擔。因原告已預納 裁判費,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七、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49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二、標誌設置規則第75條第1項規定:「禁止迴車標誌『禁22』,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但已設有第74條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第165條分向限制線、第166條禁止超車線之路段,得免設之。」第2項規定:「禁止迴車有時間、車種特殊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限於指定車種使用,並應將車種之圖案繪於標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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