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TA-113-交-2358-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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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358號 原 告 古建軒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7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58-D8NL40263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桃園市政 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代表人:「張丞邦(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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