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TA-113-交-2371-20250311-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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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37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113年 度交字第237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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