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TA-113-交-2399-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399號 原 告 黃德宗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0 號0樓之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7月9日北市裁催字第22-CQ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 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