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TA-113-交-2414-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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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414號 原 告 李晉榮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 0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7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AB305407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當事人不適格,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補 正下列事項:1.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陳秀萍」,並非原告。原告應敘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受處分人「陳秀萍」為原告,提出經其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2.補正被告代表人:張「丞」邦(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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