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TA-113-交-2414-20250114-3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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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41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晉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2414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 ,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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