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交-2434-2024101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434號 原 告 潘偉倫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 裁催字第22-AFV33425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 補正下列事項:⑴記載「原告」潘偉倫。⑵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⑶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