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TA-113-交-2455-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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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455號 原 告 林聰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 規定,應以訴狀補正下列事項:⒈表明欲撤銷之「裁決書」日期及文號,並提出裁決書影本。⒉如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佳欣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應補正以該公司為原告,由公司及代表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之 資格,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限制。不得以影本代替或引用提出於其他機關之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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