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交-2456-2024101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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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456號 原 告 王輝煌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 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或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補 正事項如下:1.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原處分撤銷」,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2.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之代表人:王鴻儒(分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