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交-2457-2024101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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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457號 原 告 林綉鳳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提出訴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補正由原告簽名或蓋章。㈡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及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