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TA-113-交-2484-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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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484號 原 告 陳文雄 (裁決書記載住○○市○○區○○里 ○○○路000巷0號6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8月1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 以訴狀具體表明應記載事項:1.記載「原告」陳文雄,及住所或居所。2.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張丞邦(處長)」。3.表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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