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TA-113-交-2501-20241017-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501號 原 告 陳麗雲 郵件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6月26日新北裁催字第48-I8QA20204號裁決書影本等資 料,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58條、第237條之3、第2 條、第3條規定,應提出起訴狀補正之事項如下:㈠記載「原告」陳麗雲,及住所或居所。㈡如不服上開裁決,應補正以「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及其代表人「李忠台(處長)」。㈢記載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㈣陳明訴訟種類。㈤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㈥敘明事實、理由及證據。㈦訴狀應補正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