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TA-113-交-2510-20241018-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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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510號 原 告 陳端平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 ,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237條之3第1項 規定,應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1.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如對於非屬 裁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不備起訴要件,起訴不合法。 2.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所 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