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TA-113-交-2528-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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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528號 原 告 陳銘賢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2年7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而提 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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