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交-2565-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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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565號 原 告 邱繼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 113年7月31日中市裁字第68-ZDB42880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書狀補正被告;臺中 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黃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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