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TA-113-交-2565-20241216-3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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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565號 原 告 邱繼哲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1日113年度 交字第25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抗告人未補正適格被告,而以原裁定駁回其訴。查本件 抗告人現已具狀補正到院,有補正狀在卷可稽。核其抗告為有理 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 規定,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