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TA-113-交-2570-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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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570號 原 告 安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代 表 人 劉安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8月12日北市裁催字第22-AH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原告應表明組織種類 (獨資或合夥),提出相關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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