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TA-113-交-2611-2024110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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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611號 原 告 陳文祥 住○○市○○區○○街000號15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及第237條之3 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⒈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 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對於非屬裁決之交通違規罰鍰收據(收據聯)提起撤銷訴訟,不備起訴要件,起訴不合法。 ⒉承上,應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 忠台(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