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TA-113-交-2615-20241206-3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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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61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保中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113年 度交字第261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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