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TA-113-交-2617-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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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617號 原 告 陳暐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起訴狀所載交通裁決日期字號「113年7月10日新北裁申字第 1134929596號」,如以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提出書狀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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