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TA-113-交-2647-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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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647號 原 告 鍾源權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7月29日竹監裁字第50-E73A6034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 規定,應補正下列事項:⒈補正適格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⒉起訴狀應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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