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TA-113-交-2657-20250311-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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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6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雋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因不服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2657號判決,提起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前段規定,除第259條之1及第三 編第二章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別有規定外,第三編上訴審程 序之第一章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及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之第一 章通常訴訟程序,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又依同法 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地方行 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地方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上訴人補繳上 訴裁判費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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