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TA-113-交-2681-2024101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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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681號 原 告 韋柏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8月8日新北裁催字第48-CT311603G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韋克強」,並非原告。依行政訴訟法 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原告應敘明有何法律關係而得 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韋克強」為原告,提出經韋克強簽 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