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TA-113-交-2683-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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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683號 原 告 鍾源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7月31日桃交裁罰字第58-A00ZO4243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提出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 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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