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交-2729-2024101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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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729號 原 告 陳翠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 113年6月6日中市裁字第68-C9RA3032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轉起訴狀於本院),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