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TA-113-交-2754-20241015-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754號 原 告 林子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中 華民國113年8月27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RA0000000號裁決,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應以書狀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江澍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