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TA-113-交-2799-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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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799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8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C13111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原告應補正提出由公司及代表人簽名 或蓋章之起訴狀。 二、受委任訴訟代理人以自然人為限,且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 條第2項之資格,原告委任非自然人「摩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為訴訟代理人,自不生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效力,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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