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TA-113-交-2820-20250226-4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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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82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明芳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起抗 告,應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第一審裁定及對該裁定抗告之陳述。 ㈢、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㈣、抗告理由(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理由;關於該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抗告人所提書狀均未記載上開事項,應予補正並檢附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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