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TA-113-交-2827-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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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827號 原 告 周子傑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8月1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EVE60084號裁決,提出「申 訴交通事件裁決書」,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8條、第237條 之3第1項規定,書狀應補正下列事項:1.記載「原告」周子傑。2.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處長)。3.補正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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