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TA-113-交-2849-2024102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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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849號 原 告 張志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8月22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46545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東華交通有限公司」,並非原告。依 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敘明原告有 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受處分人為原 告,提出經該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