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TA-113-交-2907-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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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907號 原 告 蔡安惠 (起訴狀未載明住居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市 裁字第68-A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訴狀應補正事項如下 :1.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2.附具裁決書影本1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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