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TA-113-交-291-20241017-4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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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91號 原 告 陳飛宏 被 告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對本院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交字第291號 交通裁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交字第29 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8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各1份附卷可參,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 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達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