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TA-113-交-2928-2025031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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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928號 原 告 林聖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9 日新北裁催字第48-AW0000000號裁決(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9日下午5時3分,在臺北市北投區大業 路與大同街處(下稱系爭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警以有「直行車佔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而於同年5月29日舉發,並於同日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8條第7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系爭地點地面上只繪製左轉彎指示標線,應再配合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標誌設置規則)第164條第2項、第176條規定繪製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方符合左轉專用車道之法定要件。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檢視採證照片,可見最內側車道路面確實劃有白色弧形左轉 彎箭頭指向線,且接近路口前與外側車道間劃設禁止變換車道線,由此可知該車道之最內側車道確屬左轉專用車道無誤。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本院詳細審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3年11月21日函 暨所附採證照片(本院卷第77至79頁)、系爭地點Google街景圖(本院卷第89頁)、汽車車籍查詢(本院卷第83頁)等證據資料,可徵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內側左轉專用車道,行經至路口時本應左轉,然原告卻駕車繼續直行等情,已可認定原告有系爭違規行為。 ㈡原告雖以前詞主張,惟觀諸前開採證照片及系爭地點Google 街景圖,明顯可見系爭車輛行駛之內側車道地面劃設左轉弧形箭頭指向線,外側車道地面劃設直行與右轉彎之分岔箭頭指向線,兩車道間並劃設禁止變換車道線,又依標誌設置規則第188條規定,可知在交岔路口前同時設有指向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即表示該車道為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行駛在該專用車道上之車輛應依指向線所指示之方向前行,而標誌設置規則第176條規定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僅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準此,無論車道上是否設有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倘車道上同時劃設指向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時,則行駛於該專用車道上之車輛即不可變換至其它車道,且在進入交岔路口後應按照指向線所指示之方向行駛。是原告前開主張,並不可採。 ㈢被告依道交條例第48條第7款及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作成原處分 ,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48條第7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 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2項規定:「設有左右轉彎專用 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三、標誌設置規則第167條第1項規定:「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 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第2項規定:「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10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其間隔不足120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第164條第2項第6款規定:「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等。」第176條第1項規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第188條第1項規定:「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第2項規定:「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